問:張某約好友李某等人到KTV唱歌,該KTV由某物業(yè)公司提供物業(yè)服務。晚上11點左右,結束聚會的張某走出KTV,邊操作手機邊向著手扶電梯走去。因當時無人乘坐手扶電梯,該電梯處于靜止狀態(tài),張某等人未注意到下行電梯的綠色指示燈,徑直走到了其左手邊的上行手扶電梯上,從上行手扶電梯向下步行。當先行第三人步行至該電梯感應區(qū)時,電梯啟動并向上運行,致張某摔倒受傷住院,因與KTV、某物業(yè)公司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遂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答: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某物業(yè)公司和KTV的管理人,從KTV 至涉案手扶電梯口并無工作人員引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根據(jù)自身的具體情況,預判潛在風險,謹慎注意安全。原告張某從一樓通過上行手扶電梯進入KTV,理應知曉該手扶電梯正常運行。且原告向下步行片刻后,亦有其他人員乘坐旁邊下行電梯向下運行,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跌倒。結合原告因邊行走邊操作手機,誤走上逆行梯步的情況,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各項因素對原告受傷原因力程度,判決二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原告承擔6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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