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王某通過吳某購買某品牌空氣能設備,并通過吳某向該品牌公司在北京授權服務商咨詢安裝費用。因王某認為安裝費用較高,后經吳某介紹,通過某冷暖設備公司的楊某找到叢某為其安裝設備。
不料,空氣能設備安裝房屋發生火災,因起火點線滅失,導致鑒定不能。法院綜合證據,認定起火原因為叢某以鋁線代替銅線接線電源線。叢某未能提供其電工證及安裝資質證明。
王某認為叢某是某安防工程公司和某冷暖設備公司的工作人員,兩公司應與叢某連帶賠償因涉案火災導致房屋裝修損失、物品損失、租金損失、營業損失及房屋出租定金損失。
【法官釋法】
院審理后認為,王某經個人介紹與實際安裝人員叢某成立承攬合同關系。關于起火原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火災是叢某安裝不當引發具有高度可能性。對于王某因火災造成的損失,叢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數額結合王某承租房屋租金及重新裝修房屋所需時間予以酌定。王某主張的營業損失及房屋出租定金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從事安裝服務的相關主體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履行好承攬義務,否則給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失也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吉 林 日 報 社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禁 止 復 制 或 建 立 鏡 像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火炬路1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