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員工徐某去外省市出差,歸來后未返回公司直接回家,被公司以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問,這種情況合法嗎?
答: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連續曠工超過2天,或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為曠工,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徐某工作過程中,曾多次前往外地出差,均按照公司要求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財務負責人、分管領導、公司負責人審核后發放。一次出差后,公司以徐某出差歸來后在上班時間內直接回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徐某的勞動合同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并未明確規定員工因工出差返回當日是否應返回公司。員工出差在外應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及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報銷制度的情況下,選擇適當的回程時間。某科技公司機械認定徐某應返程的時間與客觀實際不符;員工在外出差多日,返回當日直接回家不回公司亦符合人性化管理,實為用人單位的默許行為;特別是某科技公司在徐某多次出差并被審批通過情形下,事后再認定為曠工,存在不妥。據此,法院認定,某科技公司解除與徐某間勞動合同依據不足,應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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